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定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长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1、对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区长及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级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委托,对国有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本区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按照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计监督。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指导和监督区级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